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及《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米奥会展”)委托,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所
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次作废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1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作废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作废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作废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
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激励计划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作废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
2法律意见书
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作废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法律意见书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或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公司/米奥会展指
300795)激励计划/《激励计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划》/2024年限制性指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激励计划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本次作废指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
《公司法》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管理办法》指
148号)
《公司章程》指米奥会展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本法律意见书指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中伦指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元指人民币元
我国/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4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年6月3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4年6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13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6月14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经审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4年6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法律意见书
5、2024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6、2024年9月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
7、2025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5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9、2025年8月27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10、2026年3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11、2026年8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
6法律意见书案》。相关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
截至2026年7月31日,鉴于公司2024年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1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1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63195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首次授予部分由1060651股调整
为1028656股,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167人调整为157人;
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预留授予部分由215800股调整为
184600股,原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由60人调整为49人。根据公
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作废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本次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作废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7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米奥兰特商务会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赖继红郭子威
经办律师:
梁严鑫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