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及《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
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以上人员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均与公司建立了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的任职资格及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由于本激励计划的部分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拟对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将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116人调整为114人。除前述调整外,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一致。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以2025年10月20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14名激励对象授予5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65元/股。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