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
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相关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未连任、辞任、辞职、被解除职务、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在任期届满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辞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辞职时间以及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董事辞职的,自公司收到通知报告之日生效,但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公司应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离职有关情况,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离职变动信息。
第四条董事提出辞职的,除第六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职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
第一百〇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的情形之一的,不能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出现上述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尚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七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代表董事由
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和更换。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选举的股东会(或民主选举)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董事会聘任新高级管理人员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八条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公司董事会或有提案权的股东向股东会提出解除非职工代表董
事职务提案时,应提供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的理由或依据。
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的提案,应当事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股东会审议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股东会应当对该董事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申辩理由后再进行表决。
股东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职工代表董事可以由选举其产生的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会议解任,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董事会审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应当事先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并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审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时,应当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拟被解除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在会议上进行申辩。董事会应当对该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考虑解职理由和申辩理由后再进行表决。
董事会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公
司办妥所有涉及公司的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和其
他相关文件或物品的移交手续并签字确认。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上述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上述人员履行承诺。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其离职后的3年内并不当然解除。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或其他相关协议的,离职后应当继续遵守相关协议的约定。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
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五条对于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潜在风险等,上述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说明情况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公司可视情况要求上述人员签署相关协议或作出承诺,明确其在相关事项中的已知信息、责任归属及后续配合义务,上述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
或者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视具体情况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审计结果将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法追索赔偿。
第十七条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
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并依法追索赔偿。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
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