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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纳克: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和监督职能,做到事前审计、专

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三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二名,符合条件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进入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规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司负责内审的审计合规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审计合规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同时审计合规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以及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合规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合规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合规部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合规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合规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审计合规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合规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一条审计合规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合规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合规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重大风险认定或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或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六条审计合规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在会议相关事项披露前,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

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原细则《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钢研纳克董规字〔2024〕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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