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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纳克: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三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投资证券部负责。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拟审议提名董事或拟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的,应事先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

控股股东提名人选的,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如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人选。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表决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选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临时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可以采取通讯表决。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在会议相关事项披露前,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

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原细则《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钢研纳克董规字〔2024〕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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