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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研纳克: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3 00:00 查看全文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的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协会的管理和指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投资证券部作为承担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事务。

第八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条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

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

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此基础上,可以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前述自愿性信息披露应遵循持续性原则。对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应持续和完整地履行披露义务;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三条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

组织工作,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就现金分红方案等内容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七条公司应及时更新并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

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

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网站信息应以显著标识区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八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尽快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并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

第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

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二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对调研机构或媒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

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公司可利用移动互联网等创新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专人负责

查看互动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

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可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安排特定对象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中收集

到的投资者关心的热点问题、主流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和广泛传播

的市场传闻,充分重视有关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股价异常波动,必要时进行求证、澄清等工作,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性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认为有必要的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

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三十条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时,应当避免聘用同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所聘用的同一家机构。

第三十一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内容;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注意对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严格保密,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泄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在互动

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不得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七条公司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或在互动易平台发

布的信息、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

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所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后者规定内容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原制度《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钢研纳克董规字〔202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钢研纳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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