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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卫兵、肖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182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39278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卫兵、肖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51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卫兵、肖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卫兵、肖建:

经查,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鸡股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9年11月,公司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兴支行开立账号为10225201040017884、8110501012201397892的募集资金专户,但未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上述账户分别于2020年3月、2021年12月注销。公司2019年、2020年、2021年年度及2020年、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关于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表述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副总经理、董秘肖卫兵,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肖建,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是公司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锦鸡股份、肖卫兵、肖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执行,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你们应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null 江苏证监局

null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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