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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鸡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4年0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4年0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本制度所称的“披露”,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六)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和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八)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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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签订保密承诺函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九条

-2-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江苏证监局,在规定的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应当同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深圳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第十二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的,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并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3-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或者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义务披露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

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该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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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5-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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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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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8-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并负责实施。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在获得董事会授权后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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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承担如下职责:

(一)组织并配合相关部门起草、编制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及披露;

(四)负责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在作出某项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没有重大遗漏。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披露应严格执行下列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根据定期报告编写要求进行分工,拟定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工作内容和提交期限;

(二)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根据工作计划负责向定期报告编写人员提供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工作计划及时收集

相关资料,并编制、整合、修改,完成定期报告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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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六)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编制临时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初步审核;

(二)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批;

(三)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批;

(四)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公布;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

人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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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12-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委托或信托合同以及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第五十二条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原因接触到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对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在公司作出正式信息披露前,倘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依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第五十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分公司、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人员对其知晓的本制度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有公告前负有保密责任,不-13-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得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条

公司认真核查特定对象预发布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一条

当公司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将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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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六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应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媒体等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证券部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陪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对官方网站、微博、互动易平台、微信公众号、

微信朋友圈、抖音账号、广告宣传资料、内刊等内容应进行严格管理,上述内容在发布前须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查通过后方能对外发布,以防止在上述平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照公司制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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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

中国证监会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信息

披露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资料时,相关义务人应当及时作出回复,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采

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的,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相关监管规则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的,依据保密承诺函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外,还要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承诺人违反承诺,涉嫌犯罪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16-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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