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99 证券简称:*ST左江 公告编号:2024-052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23号楼三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张军女士。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6人,代表股份66283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6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6586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49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423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人,代表股份5083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466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0人,代表股份423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9%。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中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能现场出席。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1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反对90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9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27%;反对90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6202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反对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02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26%;反对8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
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