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传真:010-52682999邮编:10003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F20240932 号
致: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左江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左江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做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登
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
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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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或涉及的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4年4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
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北京左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
议召开地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
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6月2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高里掌路1号院23号楼三层
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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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4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6283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649%。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860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499%。
2.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42人(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0836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825%。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233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深交所网络投票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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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议案:
1.《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
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
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
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
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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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
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193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37%;
反对903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99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27%;反对90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7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
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关于回购注销/作废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归属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
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弃权0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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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175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3%;
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17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998%;反对66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关于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62029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
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0029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26%;反对8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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