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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9 00:00 查看全文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决议召开,于2025年9月1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

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湖

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2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

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

9716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38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7名,代表股份32492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8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6名,代表股份

1296574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0968%。其中,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6名,中小投资者合计代表股份

117927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22%。

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5年9月24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现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现场会议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二)网络投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三)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经查验,同意1296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8%;反对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2、审议通过《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经查验,同意1296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8%;反对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经查验,同意1296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0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38%;反对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5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经查验,同意129616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5%;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4%;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1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0%;反对4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经查验,同意12961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4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1%;反对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投票赞成才能通过。

经查验,同意129614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0%;反对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0329%;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499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1%;反对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21%;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经查验,同意12961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0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查验,同意12961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1750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13%;反对4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8%;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章页)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杨玉荣周喻

经办律师:

梁宏辉

2025年9月29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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