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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3 00:00 查看全文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科学、合理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体系,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

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除独立董事津贴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等)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三)基本年薪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

(四)绩效薪酬: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考核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进行激励;激励依据应基于岗位职责履行程度、年度经营目标及个人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相关事项的实施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激励条件或支付标准。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遵循以下规则: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公司月度薪酬流程发放;因换届、改选

或任期内辞职离任的,薪酬按实际任职时间及履职考核结果计算发放。

第十三条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按月度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的任一考核年度,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公司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特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薪酬,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纪律处分或处罚的;

(二)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且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

或声誉损失的,或导致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风险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或不再具有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资格的,或无法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六条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作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调整方案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案,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为专门事项(项目)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八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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