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00证券简称:力合科技公告编号:2025-049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年9月29日
2、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5627350股
3、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元/股
4、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025年9月29日,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董事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5年9月29日为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以9元/股的价格向171名激励对象授予562735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已经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1、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标的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为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股票来源
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股票。3、激励数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62735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38%,不设置预留权益。
4、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9元/股。
5、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计划时符合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
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7、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
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归属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期间归属比例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一个归属期50%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
第二个归属期50%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8、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9、本次激励计划的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归属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5-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业绩考核目标归属安排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5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1)2025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
第一个归属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5%;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0%;
期(50%)(2)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2)202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24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5%。2024年度增长率不低于10%。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2026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1)2026年度营业收入较2024
第二个归属年度增长率不低于30%;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0%;
期(50%)(2)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2)202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
2024年度增长率不低于30%。2024年度增长率不低于20%。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营业收入增 A1> Am 或 A2> Am X=100%
长率(A1)或归属 X1=50%+(A1-An)/(Am-An)*50
%
于上市公司股东 An≤A1≤Am 或 An≤A2≤
X2=50%+(A2-An)/(Am-An)*50
的扣除非经常性 Am %
损益的净利润增 X=MAX(X1X2)
长率(A2) A1
注: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剔除公司及子公司有效期内本激励计划及其他
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杰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50%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额度。
二、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5年9月13日至9月22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及《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过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本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5年9月29日2、授予数量:5627350股
3、授予人数:171人
4、授予价格:9元/股
5、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
获授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占本激励计划公告姓名职务
(股)总数的比例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627350100%2.38%
(171人)
合计5627350100.00%2.38%
注:1、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以上计算均为四舍五入后的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五、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授予计划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
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以
2025年9月29日作为基准日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1.55元/股(2025年9月2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1.55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授予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7.9226%、25.3562%(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两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0.9500%、1.0500%(分别采用国有六大行当前执行的一年期、2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
5、股息率:1.3853%(采用公司最近一年的股息率)。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5年2026年2027年
(股)(元)
562735016081281.073978599.589339026.602763654.89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由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对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此外,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效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虽然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但能够有效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七、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
八、激励对象获取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激励对象获取本次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获取本次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9月29日为授予日,向171名激励对象授予5627350股限制性股票。
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授予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
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
公司已就本次授予履行了现阶段所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一、备查文件
1、《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2、《湖南麓山律师事务所关于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