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中文名称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Jutze Intelligent Technology Co. Ltd.注册资本284078255元法定代表人杨勇股票简称矩子科技股票代码300802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云锦路701号33层3301单元董事会秘书刘阳
联系电话021-64969730
互联网网址 www.jutze.com.cn
电子信箱 investors@jutze.com.cn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23]337号”文《关于同意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核准,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9371584 股,每股面值 1 元,实际发行价格每股14.6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9999989.76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3218169.18元(不含增值税进项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6781820.5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7月13日全部到位,并业经信永
1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7月13日出具
“XYZH/2023SHAA2B0103”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储管理,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使用专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担任矩子科
技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人,负责对矩子科技的持续督导工作,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法定持续督导期已满,中信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三、保荐工作概述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保荐人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最终顺利完成公司的股票发行和上市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21、督导公司有效执行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
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
3、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等承诺事项,对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意见;
5、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6、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7、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中信证券履行保荐工作期间,公司对中信证券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相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3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2024年4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更正公告》,
对于年度报告及摘要中披露的分季度利润、收入变动比例等数据进行修正。公司因上述事项收到了监管机构的关注函。针对该问题,保荐人已组织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培训,并督促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勤勉履行职责,并加强和夯实财务会计基础,以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除上述情况外,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募集资金账户均已销户,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4(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矩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谢雯陈静雯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