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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丹群、陈海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79号

中国证监会 01-0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5〕179号

关于对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丹群、陈海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丹群、陈海霞: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规定,我局近期对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康生化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23年7月至2025年8月期间,公司经相关审议程序通过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后,循环使用募集资金滚动购买179笔理财产品,经查,其中有158笔为非保本理财产品,2023年、2024年、2025年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分别为14笔、68笔、76笔。公司在相应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未充分、完整地提示购买非保本理财产品可能受到的本金损失风险,未充分披露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本金安全性问题,虽未造成募集资金本金损失,但公司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丹群、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陈海霞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康生化、蔡丹群、陈海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完成整改,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5年12月25日

抄送:证监会上市司、法治司;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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