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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康生化: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7-12 查看全文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职责和权限,保证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以及《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二条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1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

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公司所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培训。

第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和独立董事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

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代为行使权利并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

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者约定

的期限内,对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

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同业竞争限制等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

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需披露的,报经董事会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实施。

第十五条公司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六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

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如知悉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3规则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广东广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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