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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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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 --%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Jiangsu Lantern Law Firm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滨河路188号金龙花园3幢

Room Building 3 Jinlong gardenNo.188 Binhe Road Suzhou China

邮编: 215011 电话/Tel:0512-68026068 传真/Fax:0512-68026069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

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八月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作废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迪克”或“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拟实施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担任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修正)(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简称“本次变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所有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

2、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

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相符。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

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以及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2、2024年1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3、2024年11月29日至2024年12月9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书面异议,无书面反馈记录。2024年12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12月16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6、2026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调整事由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6年6月16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公司总股本453300503股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股份2221971股后的45107853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

4股。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6年7月27日实施完毕,董事会将根据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调整方法及结果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根据以上公式,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Q0×(1+n)=222.1971×(1+0.4)≈311.0759 万股,全部为首次授予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以上公式,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P=(P0-V)÷(1+n)=(7.22-0.015)÷(1+0.4)=5.15 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对本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调整属于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事由、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三、本次作废的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鉴于获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有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而不具备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尚未归属的100%的限制性股票,共计作废247759股;根据公司经审计2025年度财务报告,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归属比例为0%,故将对因2025年公司层面业绩不达标不能归属的100%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共计作废858900股。本次合计作废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106659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作废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变更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授予价格、授予

数量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刘伦善

经办律师:

吴卫华朱斌

日期: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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