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761号
致: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
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在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本所律师现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2025年12月4日召开第十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12月5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14:30在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双洋西路6
号斯迪克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金闯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4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99847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84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677146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180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3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70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3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2701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033%。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99071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43%;
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0%;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925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5817%;反对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703%;
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48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和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分为下列子议案逐项审议。
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9491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00%;
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6%;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7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884%;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112%;
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0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69491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00%;
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6%;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7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2884%;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112%;
弃权15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00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485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5%;
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6%;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1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241%;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112%;
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47%。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485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5%;
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6%;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1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241%;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112%;
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47%。
表决结果:通过。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9485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5%;
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6%;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1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241%;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112%;
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47%。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485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5%;
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6%;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1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241%;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112%;
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47%。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485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5%;
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6%;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1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241%;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112%;
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47%。
表决结果:通过。8、《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694858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65%;
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6%;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712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241%;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112%;
弃权2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47%。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修订〈累计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47535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3%;
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806%;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76074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615%;反对4769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0112%;
弃权3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272%。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99096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8%;
反对61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0%;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95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18%;反对61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959%;
弃权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123%。
表决结果:通过。(四)《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杨比、吴江、蒋晓明、谈正勇、张自豪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168057782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62%;反对60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2%;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219642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35%;反对6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83%;弃权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8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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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