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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迪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斯迪克 --%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与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如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与公司规模和业绩相挂钩,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考评标准并进行绩效考评,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七条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协同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具体落实

第1页/共4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董事会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一)基本薪酬: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个人能力、行业薪酬水平及公司经营

规模等因素确定,按月度发放。

(二)绩效薪酬:按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完成情况核定月度或年度绩效薪酬,依据考核结果按年度或月度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或方案执行。

第十条公司不单独设置内部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津贴,内部董事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在子公司兼任职务的,不再在子公司另领取薪酬。

第十一条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平均发放或年终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依据年度或月度绩效考核

结果发放,其中年度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结合经营目标达成、风险管理、履职情况等多维度综合评价。

公司如发生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2页/共4页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后的剩余部分发放至个人: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薪酬的调整、止付、追索与扣回

第十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九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扣减或停发其当年度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第3页/共4页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斯迪克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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