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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辰装备: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

出以及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

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

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公司应对其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已经发生的资金

往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自查。如果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应及时完成整改,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八条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九条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

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十一条公司或下属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现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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