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89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16楼(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Hongkou District 200082 Shanghai China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调整授予价格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装备”或“公司”,证券代码为300809)的委托,为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2024年11月13日出具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11月29日出具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2025年09月29日出具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检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1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
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华辰装备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正文
一、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暨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4年11月07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年11月07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前述议案。
2024年11月07日,华辰装备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11月08日至2024年11月17日,华辰装备将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4年11月25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4年11月29日,华辰装备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3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4.2024年11月29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11月29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12.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99名激励对象授予453.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4年11月29日。
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予以回避。
监事会还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5.2025年09月26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09月26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12.3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名激励对象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5年09月26日。关联董事已对前述议案予以回避。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发表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6.2026年04月17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6年04月24日,华辰装备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和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
4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12.33元/股调整为12.21元/股;同意作废首次授予部分
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7万股。关联董事已对前述
相关议案予以回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说明
1.调整程序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2026年0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调整原因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25年07月实施了2024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0.1元/股(含税),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07月10日;2025年12月实施了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发现金红利0.02元/股(含税),除权除息日为
2025年12月16日。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
价格由12.33元/股调整为12.21元/股,调整方法如下:
P=P0-V=12.33-0.1-0.02=12.21元/股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需大于 1。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5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调整原因和调整方
法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1.作废原因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应作废失效。
现公司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故公司需对该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2.作废数量
首次授予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7万股,故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万股。
3.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说明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公司作废首次授予部分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万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作废首次授予部分4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7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和作废数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及时披露与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等文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6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后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调整原因、调整结果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
废原因和作废数量及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7[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代雨航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