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0证券简称:中科海讯公告编号:2025-066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28日(星期三)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9:15-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15号院6号楼一层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秋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160名,代表股份58611270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0.2838%(已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54816670股,占公
1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47.028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57人,代表股份
3794600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555%。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授权代表共157人,代表股份3794600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555%。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提供了远程视频参会方式,部分董事、监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927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5%;
反对16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6%;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科海讯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751%;反对1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84%;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8927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65%;
反对16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36%;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科海讯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22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751%;反对16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984%;
弃权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
2股份的0.1265%。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90494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72%;
反对153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1%;弃权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7%。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中科海讯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63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967%;反对15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531%;
弃权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02%。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晏国哲律师和白涵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一)《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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