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铂科新材: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6 查看全文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227号

致: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

5 月 16 日下午 14:30 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3157 号南山智谷产业园 B 座 13F 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1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57号南山智谷产

业园 B 座 13F 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杜江华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5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254179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9.413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75571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855%。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4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49846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28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4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49993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33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一)《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30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18%;反对2214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4%;

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595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035%;反对2214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04%;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1%。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33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6%;反对1817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5%;

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89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976%;反对1817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63%;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1%。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30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6%;反对223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578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695%;反对223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44%;弃权1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4份总数的0.366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29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35%;反对223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

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7477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675%;反对223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64%;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1%。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07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3%;反对4522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73%;

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351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49%;反对4522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70%;弃权11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18075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67%;反对3327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34%;

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5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638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7782%;反对3327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557%;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61%。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07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1%;反对3009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2%;

弃权162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36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369%;反对3009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06%;弃权1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424%。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2025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207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43%;反对303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27%;

弃权16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45350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129%;反对3031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46%;弃权16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2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6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7(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5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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