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1证券简称:铂科新材公告编号:2026-057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77人,代表股份206241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70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89689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1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62人,代表股份16551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85%。
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2人,代表股份177666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5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214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2人,代表股份165518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85%。
7、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回避提案编提案名表决分表决结股数股数股数股数码称类比例比例比例比例果
(股)(股)(股)(股)
总表决2062299.9900.00540.0042
11110860000%通过
情况20754%%%回购股其中,
1.01份的目
中小股1774699.8890.06250.0484
的11110860000%通过
东的表9311%%%决情况
总表决2062299.9890.00540.0047
11110970000%通过
回购股情况09759%%%
份符合其中,
1.02
相关条中小股1774599.8820.06250.0546
11110970000%通过
件东的表8319%%%决情况
总表决2062299.9890.00540.0047
11110970000%通过
回购股情况09759%%%
份的方其中,
1.03
式、价中小股1774599.8820.06250.0546
11110970000%通过
格区间东的表8319%%%决情况
回购股总表决2061999.9770.01310.0096
271101971400%通过
份的种情况49613%%%
类、用其中,
1.04途、数
中小股1771999.7360.15260.1110
量、占271101971400%通过
东的表8174%%%公司总决情况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2061799.9690.01990.0104
411102150900%通过
情况91666%%%回购股其中,
1.05份的资
中小股1770499.6470.23140.1211
金来源411102150900%通过
东的表0225%%%决情况
总表决2062199.9870.00930.0033
19110690000%通过
情况57754%%%回购股其中,
1.06份的实
中小股1774099.8530.10760.0388
施期限19110690000%通过
东的表6316%%%决情况
回购股总表决2062199.9850.00550.0092
114101891400%通过
份后依情况14613%%%法注销或转让的相关安排,其中,
1.07
以及防中小股1773699.8290.06420.1065
114101891400%通过
范侵害东的表3173%%%债权人决情况利益的相关安排
回购股总表决2062199.9850.00540.0092
111101891400%通过
份方案情况17614%%%
1.08相关事其中,
1773699.8310.06250.1065
宜的具中小股111101891400%通过
6170%%%
体授权东的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曹倩、郑晓欣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