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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天股份: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8 00:00 查看全文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SHENZHEN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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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376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朱艳婷律师、王倩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1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载了《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下称《股东会通知》),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

方式发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

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年11月28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南环路446

号星展广场 1栋 A座 401易天股份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 11月

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11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2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高军鹏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6286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3215%。

2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数为

65836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7.000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82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500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321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如下事项:

1、《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信达律师审查,贵公司对本次股东会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

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次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2、网络表决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

3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议案均获得表决和统计。

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审议的

议案实行非累积投票,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监票人、计票人和信达律师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现场及网络投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197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7%;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36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634%;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67%;弃权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98%。

2、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13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5240

4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2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67%;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11%。

(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13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2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67%;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11%。

(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13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2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67%;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11%。

(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13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5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2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67%;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11%。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128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5%;反对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9399%;反对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63%;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38%。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129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38%;反对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69%;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725%;反对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63%;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11%。

6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7)《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13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2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67%;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11%。

(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130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56%;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5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4721%;反对7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67%;弃权7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411%。

(9)《关于修订<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现场及网络投票同意票数为66134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9%;反对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网络及现场合计):同意298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818%;反对71900

7股东会法律意见书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45%;弃权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38%。

3、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高军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836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9%。

(2)选举肖学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8368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9%。

(3)选举孙林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873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5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17%。

4、采用累积投票制,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户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83686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6%。

8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21%。

(2)选举户青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8368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21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10%。

(3)选举薛志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情况:同意65873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7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208%。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合法性

经信达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之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

五、本次股东会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增加临时提案。

六、结论意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9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10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376号)之签署

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朱艳婷王倩

2025年11月28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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