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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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易天股份、公司指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本次激励计划指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修《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指订稿)》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修《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订稿)》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本次回购注销指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本次作废指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公司章程》指《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本法律意见书指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达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中国指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意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043号
致: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易天股份与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项目之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审阅了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公司的书
面确认文件以及信达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作如下声明:
1、信达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
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2、信达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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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
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
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电子文档、书面陈述、口头陈述等;公司提供的所
有文件副本、复印件、电子文档等均与原件、正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书面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4、信达及信达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作废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就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如有需要,信达同意公司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信达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未经
信达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信达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关于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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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4月2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龙湖川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6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1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6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8.34元/股调整为8.24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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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为2022年7月8日。
8、2023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2023年7月21日,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12万股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139821029股的0.0858%)上市流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份436000股(占归属前公司总股本139821029股的0.3118%)完成归属。
9、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4年4月27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胡庆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11、2024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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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24年6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及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8.24元/股调整为8.20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8.24元/股调整为8.20元/股。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4年7月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办理完成了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40257029股变更为140167029股。
14、2024年10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5、2024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6、2025年1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
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办理完成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17、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其中本次回购注销尚待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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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1、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的原因
(1)激励对象离职
根据《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
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
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共15名激励对象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作废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前述激励对象应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800股。
(2)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未成就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以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进行考核,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归属比例(X),第三批次解除限售/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值(Am)
第三批次2024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9亿元
按照以上业绩考核目标值,公司层面的考核结果取决于公司层面业绩实际达成率(R),公司层面业绩实际达成率 R=各考核年度公司年度营业收入 A/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值 Am,对应的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归属比例如下:
公司层面业绩实际达成率 R≥100 100%>R≥90 90%>R≥80 80%>R≥70 R<70
(R) % % % % %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
100%90%80%70%0%
(X)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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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4月24日出具的
《审计报告》(XYZH/2025SZAA3B0079),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为 3.93 亿元,公司2024年度业绩未达到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
除限售期/归属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解除限售/归属条件未成就。
公司将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本批次已授予但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60000股。
公司将作废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54名(不含上述已离职人员)激励对象本批次已授予但不符合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16300股。
2、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的结果
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期/归属期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归属
解除限售时间解除限售/归属权益数量占第一类/
安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第三个解除限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
30%
售期/归属期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股权激励限售股。本次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60000股,占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数的比例为20%,占回购前公司总股本140137029股的比例为0.0428%。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8.20元/股。若公司在操作回购前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事项,公司将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关规定再次调整回购价格。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拟回购金额为492000元。
本次激励计划因激励对象离职应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8800股,因激励对象本批次已授予但不符合归属条件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216300股,本次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305100股。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
8法律意见书权,其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尚待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注销手续、履行减资程序等;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信达负责人、信达律师签字及信达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9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系《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李忠朱艳婷肖宇轩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