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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林生物: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16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区 2号、15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四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

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16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叶大林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16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6年4月1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35645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954%。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6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223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6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7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53886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4.4614%。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指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共计70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3230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0.2666%。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4、《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9、《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11、《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1.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11.02发行规模;

11.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11.04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11.05票面利率;

11.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1.07转股期限;

11.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0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11.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11.11赎回条款;

11.12回售条款;

11.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11.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1.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11.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1.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11.18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11.19担保事项;

11.20评级事项;

11.2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

1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1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15、《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16、《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17、《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18、《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19、《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20、《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1、《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2名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进

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5388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3880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9%;反对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5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0%;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22%;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9%;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29%。

4、审议《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3876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6%;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弃权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

5、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6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3%;反对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9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36%;反对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06%;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6、审议《关于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叶大林、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夏信群、沈志林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6012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071%;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3%;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3%;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9%;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7、审议《关于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0%;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3%。

8、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5%;反对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

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3%;反对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54%;弃权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53%。

9、审议《关于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5%;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3%;反对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49%;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10、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6%;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1.0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6%;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11.02发行规模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6%;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11.0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6%;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11.04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9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6%;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11.05票面利率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1%;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2%。

11.0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6%;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11.07转股期限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5%。

11.0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0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9%;

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16%;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58%。

11.09转股价格的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1%;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2%。

11.10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1%;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2%。

11.11赎回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1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1%;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2%。

11.12回售条款

表决情况:同意5387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5%;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2%;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5%。

11.13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5387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570%;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49%;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2%。

11.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1%;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2%。

11.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1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1%;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2%。

11.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5387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5%;反对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3%;反对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5%;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82%。

11.17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5%。

11.18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表决情况:同意5387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5%;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2%;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5%。

1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1.19担保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53875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5%;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09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2%;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5%。

11.20评级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5%。

11.21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情况:同意538766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11%;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27%;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5%。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1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31%;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2%;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7%。

1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3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3%;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31%;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2%;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7%。

1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65%;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7%。

15、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65%;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7%。

1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6、审议通过《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65%;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7%。

1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65%;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7%。

1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9%;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65%;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7%。。

19、审议《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874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779%;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65%;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7%。

20、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联股东夏信群、沈志林、叶星月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150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65%;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7%。

21、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联股东夏信群、沈志林、叶星月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1501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9%;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1%;

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1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65%;反对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48%;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7%。

2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关联股东夏信群、沈志林、叶星月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15000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2%;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8%;

1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097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831%;反对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82%;弃权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7%。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1-9、19-2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即为通过;第10-18项议案为特别

决议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6、20-22项议案已经相关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3、5-22项议案中小股东进行了单独计票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18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余飞涛

负责人:颜华荣陈宜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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