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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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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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泰林生物”)的委托,担任泰林生物实施
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均已向本所披露;公司向本所提供上述资料和
证言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泰林生物的股份,与泰林生物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泰林生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泰林生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泰林生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
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泰林生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披露公告信息,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2026年3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上述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2026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实施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并于2026年5月6日实施完毕,根据《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购买价格由14.13元/股调整为14.10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根据《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完成标的股票过户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标的股票的初始购买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6年4月16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1199219股为依据测算,本次公司拟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635976.57元(含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2026年5月6日,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截至目前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完成非交易过户,公司根据《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进行调整,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由14.13元/股调整为14.10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调整的信息披露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的公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2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
阶段必要的批准及授权,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2号》及公司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和《监管指引第
2号》的规定就本次调整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年月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余飞涛
负责人:徐旭青边瑾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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