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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林生物: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4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泰林生物

股票代码:300813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1:叶大林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倪卫菊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3: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7号山东财经大学

平度创新创业园 A栋 829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被动稀释,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协议转让但合计持股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

签署日期:2025年6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

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目录

第一节释义.................................................1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2

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4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5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10

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11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12

第八节备查文件..............................................15

附表................................................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公司/泰林生物指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高得投资指

曾用名:宁波高得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叶大林、倪卫菊、高得投资

本报告书、本报告指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8.9150%;以及叶大林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倪卫菊女士转让其持有公司的12100000股

本次权益变动指(占公司总股本的9.9836%),本次协议转让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仅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持股结构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果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1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1姓名叶大林曾用名无性别男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浙江泰林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主要任职、兼职情况

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祥旺创业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2姓名倪卫菊曾用名无性别女国籍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无

主要任职、兼职情况无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3

1、基本信息

名称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7号山东财经大学平度注册地址

创新创业园 A栋 829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大林

认缴资本720.6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340610593M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2015年4月30日至2035年4月29日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经营范围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通讯方式0571-86589025出资结构

合伙人姓名认缴出资总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合伙人类型

叶大林185.725.78普通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534.9274.22有限合伙人

高得投资系持股平台,无实际经营业务,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系叶大林,其主要情况参见本节之“一、(一)叶大林”的相关内容。

2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叶大林先生和倪卫菊女士为夫妻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叶大林先生对高得投资的出资比例为25.78%,系高得投资第一大出资人,并担任高得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叶大林、倪卫菊夫妇和高得投资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形。

3第三节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叶大林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倪卫菊女士(本次协议转让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仅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持股结构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务。

4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至

58.9150%;以及叶大林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倪卫菊女士转让其持有公司的

1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836%),本次协议转让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

内部转让,仅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持股结构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71404470股,占当时公司

总股本的60.8160%。

2.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泰林转债”)触发有条

件赎回条款,公司已全额赎回截至赎回登记日(2024年12月12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泰林转债”。根据“泰林转债”赎回结果,自2024年12月7日至2024年12月12日,公司总股本增加3788528股,公司总股本由117410691股增至121199219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至58.9150%。

3.2025年5月3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叶大林先生、倪卫菊女士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叶大林先生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倪卫菊女士转让其持有公司的

1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836%),本次协议转让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

内部转让,仅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持股结构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本次权益变动后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持股比例持股比例

持股数(股)持股数(股)

(%)(%)

持有股份总数5782400049.24934572400037.7263

叶大林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445600012.312323560001.9439

有限售条件股份4336800036.93704336800035.7824

倪卫菊持有股份总数63024005.36781840240015.1836

5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63024005.367863024005.2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00121000009.9836

持有股份总数72780706.198872780706.0050

高得投资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72780706.198872780706.0050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持有股份总数7140447060.81607140447058.9150

合计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803647023.87901593647013.1490

有限售条件股份4336800036.93705546800045.7660

注:本次变动前公司总股本为117410691股;本次变动后公司总股本为121199219股。如果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所致。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叶大林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倪卫菊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标的股票数量:1210万股。

标的股票性质: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转让款:每股人民币15.216元(以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的收盘价8折作为定价基准),合计转让款人民币184113600.00元(大写:壹亿捌仟肆佰壹拾壹万叁仟陆佰元整)。

第二条转让款支付方式

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支付首笔转让价款1000万元,剩余价款在标

的股份的交割手续完成后一年内付清。

2.甲方应于乙方支付完成转让款后30日内,出具书面收款凭证。

第三条股票交割

1.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的要求就本次交

易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2.转让方及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生效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6(“深交所”)申请确认本次股份转让合规性,并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或其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若深交所针对本次股份转让提出问询的,则问询及回复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向深交所申请办理的时间顺延至问询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

3.转让方及受让方应在取得深交所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或其他具有相同

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后,积极配合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交要求的其他材料,到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双方确认,受让方取得中国结算出具的标的股份《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或其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类似证明文件视为交割完成。

4.双方理解并同意,自标的股份交割完成之日(含当日)起,标的股份及其对

应的权利义务转移至受让方,目标公司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由目标公司股东按照届时的股份持有比例享有。

第四条声明与保证

1.甲方声明与保证:

(1)甲方为标的股票的合法所有人,具备签署并履行本协议的一切权利,标的

股票不存在任何被冻结、托管、监管等情况以及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方权益,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2)甲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

(3)甲方承诺遵守减持规则并配合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2.乙方声明与保证:

(1)乙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支付转让款的资金能力,并将在本协

议第二条、第三条等条款约定的相应期限内履行相应的款项支付等义务。

(2)乙方保证支付转让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3)乙方承诺依法使用标的股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4)乙方承诺遵守减持规则并配合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五条保密条款

本协议的条款(包括条款本身和本协议条款及其他任何相关的协议)均为机密信息,任何一方不能披露给本协议当事方以外的任何人,除非下列所允许的情况才可依据法律的要求进行披露:

7(1)依法律、法规的规定;

(2)依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3)仅对双方有必要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公开,双方应确保其有必要知悉本次交易的人员承担同等保密义务;

(4)非因任何一方过错,而使信息已经公开;

(5)协议双方事先达成书面认可。

保密信息接收方违反本条规定泄露披露方的保密信息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接收方承担,造成披露方损失的,接收方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转让款,则每逾期一日,乙

方应以逾期支付的转让款为基准,按每日万分之5的利率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逾期超过30日的,甲方除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500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2.甲方迟延配合办理标的股票过户的,每迟延一日,应向乙方按照转让总价款

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因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若导致一方损失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其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第七条协议解除

1.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可解除本协议。

2.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提出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最

短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响持续30日以上并且致使协议任何一方完全丧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则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而产生的任何问题、争议或分歧,应首先通过友好谈判和协商加以解决。如果有关问题、争议或分歧协商解决不成的,则应向甲方所在地

8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和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及登记机关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叶大林先生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担任浙江泰林科学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高得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祥旺创业投资(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大林先生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情况详见本节相关内容。

叶大林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没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叶大林先生持有限售股43368000股,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倪卫菊女士持有限售股12100000股,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9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股票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之日前六个月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10第六节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11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叶大林

签署日期:年月日

1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倪卫菊

签署日期:年月日

13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____________叶大林

签署日期:年月日

14第八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及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部,以供投资者查询。

15(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叶大林

签署日期:年月日

16(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倪卫菊

签署日期:年月日

17(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叶大林

签署日期:年月日

18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基本情况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上市公司名称上市公司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公司股票简称泰林生物股票代码300813

1、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区南环路2930号;

2、浙江省杭州市滨江

1、叶大林;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信息披露义务人区南环路2930号;2、倪卫菊;3、山东省青岛市平度

称3、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注册地(有限合伙)市凤台街道办事处太原路17号山东财经大学平

度创新创业园 A 栋 829室

增加□减少□拥有权益的股份不变,但持股人及持股比例变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数量变化

化√信息披露义务人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否为上市公司第一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否□是√否□大股东(发行完成实际控制人(发后)行完成后)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权益变动方式(可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多选)继承□赠与□

其他√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

股比例被动稀释至58.9150%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1、叶大林

持股数量:5782400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持股比例:49.2493%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2、倪卫菊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持股数量:6302400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比例:5.3678%

3、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数量:7278070股;

持股比例:6.1988%

变动数量:减持521930股

变动比例:5.7224%

19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1、叶大林

持股数量:45724000股;

持股比例:37.7263%

2、倪卫菊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数量:18402400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持股比例:15.1836%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3、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及变动比例持股数量:7278070股;

持股比例:6.005%

变动数量:0股

变动比例:-1.9010%

时间:2024年12月7日至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方式: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可转债转股导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动稀释至58.9150%;以及叶大林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倪卫菊女士转让其

时间及方式持有公司的12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9836%),本次协议转让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内部转让,仅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持股结构的变化,其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未发生变化,不涉及向市场减持。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不适用金来源

是□否□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持公司股份的可能,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否拟于未来12个月

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应的报告义内继续增持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

是□否√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否□不适用√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否□不适用√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是□否□不适用√需取得批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不适用√

20(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叶大林

签署日期:年月日

21(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____________倪卫菊

签署日期:年月日

22(本页无正文,为《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青岛高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叶大林

签署日期:年月日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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