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4证券简称:中富电路公告编号:2026-036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92人调整为9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3.00万股调整为202.5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变。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减少0.50万股,为207.50万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1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异议的反馈。2026年 5月 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1(三)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于2026年5月 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24)。
(四)2026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意见。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鉴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涉及限制性股票0.50万股。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及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由92人调整为91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3.00万股调整为202.50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变。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总量减少0.50万股,为207.50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后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对上述调整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2根据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
票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本次激励计划继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
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二)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
议决议;
(三)《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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