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金杜)接受深圳中富电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在公司保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网络核查、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金杜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金杜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
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一)2026年 5月 20日,公司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时,仅因关联董事回避导致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相关授权实施事项不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2026年 9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委员王先锋先生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三)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王昌民先生、王先锋先生、王璐女士、蒋卫民先生已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根据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相关授权实施事项不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第九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之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之规定: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2026年 5月 20日,公司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次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于 2026年 7月 8日披露的《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权益分派预付款通知》以及公司提供的派息款支付银行凭证,公司 2025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
2026年 9月 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本计划的授予价格由
48.29元/股调整为 48.24元/股。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 2026年 9月 21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12个月内。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2026年 9月 2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48.24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5名激励对象授予 5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6年 9月 21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综上,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 2025年审计报告及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三年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公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第三届董事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
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http://www.csrc.gov.cn/csrc/c100033/zfxxgk_zdgk.shtml)、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 管 局 网 站 ( https://www.csrc.gov.cn/shenzhen/ ) 、 深 交 所 网 站(https://www.szse.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https://www.bse.cn/ )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https://wenshu.court.gov.cn/)、12309中国检察网(https://www.12309.gov.cn/)
及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前述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富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立峰陈雪仪
单位负责人:
赵显龙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