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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田: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9 00:00 查看全文

玉禾田 --%

证券代码:300815证券简称:玉禾田公告编号:2026-051

债券代码:123277债券简称:玉禾转债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910号”文同意

注册的批复,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禾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000000张,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1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696.3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149303.70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8月4日到账,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26年8月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I1077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以及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情况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

所授权之人士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具体事项。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1/9募集资金存储

公司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用途金额(元)玉禾田环境发招商银行股份7559198578100081495400000环卫设备配置展集团股份有有限公司深圳中心项目限公司梅林支行玉禾田环境发中信银行股份81103010838300188880环卫设备配置展集团股份有有限公司深圳中心项目限公司河套科技支行玉禾田环境发中国民生银行6588239380环卫设备配置展集团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中心项目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玉禾田环境发平安银行股份150014300815550环卫设备配置展集团股份有有限公司深圳中心项目限公司车公庙支行玉禾田环境发平安银行股份150015300815480补充流动资金展集团股份有有限公司深圳项目限公司车公庙支行

合计1495400000-

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93036951.83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部分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等。

注2:因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林支行实际履行。

注3: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河套科技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河套科技支行实际履行。

注4: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实际履行。

注5:因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实际履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9甲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5919857810008,截至2026年8月4日,专户余额为14954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环卫设备配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水峰、张贵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若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3/9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两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一

的账号为15001430081555,截至2026年8月4日,专户一余额合计为0万元,用于

甲方环卫设备配置中心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专户二的账号为

15001530081548,截至2026年8月4日,专户二余额合计为0万元,用于甲方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4/9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水峰、张贵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5/9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0301083830018888,截至2026年8月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环卫设备配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水峰、张贵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9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58823938,截至2026年8月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环卫设备

配置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7/9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戴水峰、张贵阳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8/93、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4、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

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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