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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9-08 查看全文

玉禾田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玉禾田环境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8月22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9月8日下午15:00,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秀路1号中粮福田大悦广场A座37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9:25,9:30-11:30,

第1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持有公司股份21366609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605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66名,持有公司股份406853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207%。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

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368名,持有公司股份1156023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003%。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第2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2025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161072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6%;反对154967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17%;弃权77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328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9227%;反对1549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052%;弃权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1%。

2.《关于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同意2174424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8%;反对

214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4%;弃权78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68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729%;反对214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24%;弃权78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47%。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第3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174485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6%;反对

2083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7%;弃权777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2741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56%;反对208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22%;弃权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2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第4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陈臻宇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宋征韩雅敏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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