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玉禾田环境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6年4月29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
刊登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年5月20日下午15:0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
区梅林街道梅秀路1号中粮福田大悦广场A座39层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第1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19373639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8.605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99名,持有公司股份3195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801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204名,持有公司股份19693169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9.4068%。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第2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965110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4%;反对
3756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08%;弃权45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7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642%;反对3756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48%;弃权4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0%。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965082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50%;反对
3804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2%;弃权43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64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380%;反对380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7%;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1964905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60%;反对
3978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20%;弃权433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0%。
第3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469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726%;反对3978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23%;弃权4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1%。
4.《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1965182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00%;反对
368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2%;弃权449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745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316%;反对368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83%;弃权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1%。
5.《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1964469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39%;反对
4417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3%;弃权43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03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650%;反对4417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27%;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
6.《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964605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07%;反对
422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8%;弃权48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6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17%;反对42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第4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73%;弃权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7.《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绩效方案的议案》
同意102168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17%;反对
4229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73%;弃权482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16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917%;反对422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73%;弃权48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1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西藏天之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鑫宏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周聪已回避表决。
8.《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965168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3%;反对
3699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79%;弃权449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73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187%;反对369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12%;弃权44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1%。
9.《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1964257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1%;反对
4629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1%;弃权43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821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666%;反对4629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第5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0%;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
10.《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9649453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0%;反对
3941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2%;弃权430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2508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098%;反对394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79%;弃权4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3%。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9、议案10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第6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陈臻宇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宋征韩雅敏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日签署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