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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5-19 查看全文

玉禾田 --%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

11F-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P.R. China 518038

电话(Tel.):(0755) 8826 5288 传真(Fax.):(0755) 8826 5537

网址(Website):https://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60号

致: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4月28日,贵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年5月19日下午15:00,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秀路1号中粮福田大悦广场A座37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9:25,9:30-

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16037097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54.2001%。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39名,持有贵公司股份

16812819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4.21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

2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140名,持有贵公司股份26675523股,占贵公司股本总额的6.6924%。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3272462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2%;反对

61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63884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5023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03%;反对61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2%;弃权638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5%。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2327469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

61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41552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725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40%;反对61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2%;弃权415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58%。

3.《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327653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7%;反对

668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7%;弃权17752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909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30%;反对66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04%;弃权17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5%。

4.《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2327051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78%;反对

614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弃权83352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307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3%;反对61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02%;弃权83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5%。

5.《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326945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3%;反对

920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弃权63352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2%。

4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20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76%;反对92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9%;弃权63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75%。

6.《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23255316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6%;反对

2787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弃权18052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378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875%;反对278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48%;弃权18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7%。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327275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75%;反对

6410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5%;弃权58252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65531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13%;反对64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3%;弃权58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4%。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

持人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5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160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律师:

李忠韩雯饶依依

二〇二五年五月一十九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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