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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玉禾田 --%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21/22/23层

电话:0755-82816698传真:0755-82816898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玉禾田环境发

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年10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2025年11月17日下午15:00,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公告在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秀路1号中粮福田大悦广场A座37层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

第1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

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213664845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3.6049%。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258名,持有公司股份4208263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1.055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经查验,参加本次股东会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

委托代理人(网络及现场)共259名,持有公司股份1169986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9353%。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第2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现场表决,并按《股东会规则》与《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数据,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调整公司架构、设置职工代表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1751923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6%;反对

323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7%;弃权29976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13459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54%;反对32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84%;弃权29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62%。

2.《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2.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16165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1%;反对16712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71%;弃权3667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19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19%;反对1671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847%;弃权366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35%。

2.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3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2161579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28%;反对16775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00%;弃权3757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847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403%;反对16775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385%;弃权37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2%。

2.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2161808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3%;反对1654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95%;弃权3757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076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360%;反对1654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428%;弃权37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2%。

2.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16165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0%;反对1682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1%;弃权2587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1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10%;反对1682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78%;弃权25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2%。

2.5.《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16165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0%;反对16821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1%;弃权2587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第4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18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10%;反对1682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78%;弃权25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2%。

2.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2161642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57%;反对16812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7%;弃权2757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1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942%;反对16812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01%;弃权275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57%。

2.7.《关于修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2161655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63%;反对16816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19%;弃权25876股,

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9923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053%;反对16816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36%;弃权258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2%。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1、议案2.2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第5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第6页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陈臻宇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宋征韩雅敏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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