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除
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负责战略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战略工作小组由董事会秘书及战略研究人员组成。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1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其他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战略委员会决定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战略工作小组负责作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项目分析评估准备工作,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重大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等法律文书草案上报战略工作小组;
(四)由战略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根据战略工作小组提供的可行性报告和资料召开会议,并将会议结论及形成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战略工作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的活动分为常规会议和临时会议,常规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时召开。
2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两种,通讯会议包括电
话会议、视频会议等形式。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非委员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3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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