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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蓝: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4 查看全文

艾可蓝 --%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职权,履

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

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工作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会选举2

名股东监事,员工代表大会推举1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1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审议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进行的修改或变更;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召集监事会。

第八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和董事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遵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在经营管理、重大决策中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义务的情况;

(三)改善公司治理以及加强内控体系建设和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的情况;

2(四)发展战略、经营理念、资本管理、人事管理的情况;

(五)信息披露及维护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情况;

(六)董事参加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情况,特别是通讯会议方式表决时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情况;

(七)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经理的授权事项及授权执行情况;

(八)独立董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

履行职责,履行职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等。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等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九)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十)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监事会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监督重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决议,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经营管理职责的情况;

(三)持续改善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

(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十条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应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应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必要时,依程序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应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监事会应重点检查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重要财务决策

和执行情况,包括:

(一)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财务决策和执行情况;

(二)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收购兼并和关联交易等重大财务决策事项;

3(三)重大财务政策调整;

(四)重大资产处置方案;

(五)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年度财务预算及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

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等;

(六)监事会认为的其他需要重点监督的事项。

监事会应对公司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解聘、续聘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财务决策和执行

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可提议公司根据相关程序对相关人员予以罢免。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在财务决策、执行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公司处理的情况向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监事会应对公司内部控制合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建

立、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治理架构,并对相关岗位和各项业务的实施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价。

监事会对内部控制中发现的问题应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规定的时限

内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审议公司董事会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监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重大交易事项、重大投

资事项、对外担保事项、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重大融资、利润分配方案、委

托理财事项、对外财务资助事项、出售或转让与上市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

的资产、证券或风险投资事项,以及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进行监督。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十六条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4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

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信息。

第四章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十八条公司监事单独或联合可提出议案。

第十九条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三条所列各项。

第二十条议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在收到议案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

经审查,监事会主席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议案的形式和内容符合要求的,通知提案人其提案已被受理,并准备

提交监事会例会,或由监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二)议案表达不清,不能说明问题的发回提案人重新作出;

(三)所提议案不属于监事会职权范围内审议事项的,建议提案人向有关个人或机构提出。

第五章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二十一条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监事,可以事先

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

会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认为董事会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这项决议。董

5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年。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件。本

规则中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出通知或公告当天开始计算。本规则所称“以上”、“内”、“至少”、“前”,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一条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本规则,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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