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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蓝: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0 00:00 查看全文

艾可蓝 --%

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汪泳艳律师、张晗律师就公司于 2026年 9月 10日召开的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 巨 潮 资 讯 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会于 2026年 9月 10日下午 15:00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刘屹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9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6年 9月 10日 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人,代表股份数 28746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933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181%。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9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023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8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0%。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9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90487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10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6.5991%。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公司总股本为 80000000股,其中回购账户中股份 629850股,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账户中股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资产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 _____________

张 俊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汪泳艳

_____________

张 晗

二○二六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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