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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可蓝: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6 00:00 查看全文

艾可蓝 --%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张俊、汪泳艳律师就公司于2025年9月15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年8月29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5日下午15:00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刘屹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2、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9月15日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数382908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6293%。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5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78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6238%。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57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39569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53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各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艾可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天驰君泰(合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_____________张俊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张俊

_____________汪泳艳

二○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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