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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集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最大程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

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第九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1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二)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1、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

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并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总监审核,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同意后由财务部执行(适用于通过下属公司实施的项目)。

2、公司募集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除公司开具的100%2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外,对于有风险敞口的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承兑汇票(包括自开和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或子公司一

般账户中,并按月汇总报送保荐机构。公司内审部每季度至少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加强对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用途的审计,加强对使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后再贷款资金使用的审计,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

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

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

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

3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单个或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单个项目或者全部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公司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

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前对外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

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并满足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要求,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

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

4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四)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

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二十一条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预计无法按期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前款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第四章超募资金使用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公司

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科学、审慎地进行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使用计划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实际募集资

5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的金额、已投入的项目名称及金额、累计已计划的金额及实

际使用金额;

(二)计划投入的项目介绍,包括各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可行

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投资进度计划、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及风险提示(如适用);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独立意见。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超募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视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贷款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

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二)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

第二十五条公司单次实际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且达到超

募资金总额的10%的,应事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六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对新的投资项

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

6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

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九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半年

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

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项目完工程度等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董事会出具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格式要求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

行合理鉴证,提出鉴证结论。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三十二条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论。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

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

7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现公司、商业银行未按约定履行三方协议的,或者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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