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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集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9 查看全文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3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

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经审计委员会推选,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3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

(六)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七)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八)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查监督;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有责任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应书面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当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时,由1/2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1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第十三条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隶属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

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1/2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送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均不得向任何人擅自披露有关信息,除基于法定原因或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修订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双飞无油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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