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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02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关于

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269号无国界26号楼9层邮编:610000

Floor 9Building 26Boundary-Free Land Center269 Tianfu 2 StreetHi-Tech ZoneChengdu China

电话/Tel: +86 28 86119970 传真/Fax: +86 28 86119827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2026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定于2026年7月2日(星期四)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年6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2日(星期四)14:30在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686号公司二楼报告厅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7月2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王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2名,代表股份16375697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1455%;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85人,代表股份1650192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17%。

其中: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股份

14730805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6978%;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82名,代表股份16448921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77%。

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本所律师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

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本次股东会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5人。具体表决结果如下: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1选举王军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34505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54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8%。

王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周英怀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3448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3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313%。

周英怀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陈金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34504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5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8%。

陈金杰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崔连润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34504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5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8%。

崔连润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朱健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6345049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54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8%。

朱健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王军先生、周英怀先生、陈金杰先生、崔连润先生、朱健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应选独立董事3人。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杨耕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345051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54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9%。

杨耕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冯渊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345049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54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8%。

冯渊女士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许建平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634504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61954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428%。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许建平先生当选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杨耕先生、冯渊女士、许建平先生均当选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23448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76%;

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弃权140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82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50897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425%;反对11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9%;弃权140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882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66%。

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宋玲玲孟丽君

经办律师:

陈钰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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