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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硅材:关于变更住所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21证券简称:东岳硅材公告编号:2026-011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住所因公司经营需要,拟对公司住所进行变更,住所由“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工业路3799号”变更为“山东省桓台县东岳未来路3799号”。本次变更尚需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最终以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及实际注册结果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公司住所: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工第五条公司住所:山东省桓台县东岳未来业路3799号路3799号

第四十三条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新增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长和

总经理的,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公司独立性的措施。

第四十四条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新增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第八十五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八十三条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

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向公司股东公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

开请求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

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及股东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人设置条件。征集股东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东会会议的股东。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候选人是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结合事项的性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质、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对公司的影响时间以及与

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持续期间不少于1该董事的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持续期间不少于1年。年。

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董事离职,应当完成各项工作移交手续。董事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董事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仍应当履行。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审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在新增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收集信息,谨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

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新增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明确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薪酬结构、绩效考核、薪

酬发放、止付追索等内容。

第一百五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高级管理人员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新增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利政策目标为稳定增长股利。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配利润。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按母公司报表口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径)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配: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配: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见;

(3)当期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三)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

(3)当期经营性现金流为负。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三)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

除上述修订外,《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涉及变化章节及条款序号相应顺延,文中涉及引用内容,序号相应调整。

本次变更公司住所并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变更登记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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