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现金方式优先于股票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按母公司报表口径)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
(3)当期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三)公司现金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的,应当根据中小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
经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坚持现金分红为主,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其他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山东东岳有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