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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231号
致: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
行有效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斌律师、罗晓丹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告
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7月15日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拓
新路19号(贝仕达克科技大厦)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萍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6年6月3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
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
1.00、《关于增加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3.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提名肖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02、《提名李清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3.03、《提名汪文雨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4.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4.01、《提名陈文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4.02、《提名朱冬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4.03、《提名方南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00、《关于增加经营场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46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0%;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95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24%;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6%;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0%。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246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0%;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9%;
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695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224%;反对11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6%;弃权1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80%。
3.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提名肖萍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22125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5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171%。
3.02、《提名李清文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22125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553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173%。
3.03、《提名汪文雨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221251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553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172%。
4.00、《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01、《提名陈文华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221251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8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553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170%。
4.02、《提名朱冬元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22145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753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339%。
4.03、《提名方南平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2221451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7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33753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4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忠杨斌
_____________罗晓丹
2026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