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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284号
致: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现
行有效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杨斌律师、罗晓丹律师(下称“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在进行必要验证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事项发表见证意见。
信达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站上刊载了《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董事会公告》”),按照法定的期限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公告》,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等事项。该等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于2025年9月11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学园
路第三工业区22栋公司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表决
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和表决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萍先生主持。
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信达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止2025年9月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结束时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股东名册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姓名、股东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号码与股东名册的记载一致;出席会议
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
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根据《董事会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2.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二)表决程序
1、现场表决情况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统计及信达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信达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网络表决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为上市公司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的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提供的贵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三)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核查,确认现场和网络投票中不存在同时投票的情形,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合并现场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获得通过。具体为: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119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08%;反对16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50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391%;反对16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20%;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075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5%;反对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弃权16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0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827%;反对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67%;弃权16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072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05%;反对206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
弃权23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02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36%;反对206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4%;弃权23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31099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0%;反对18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
弃权23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2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6%;反对18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0%;弃权23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
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064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8%;反对217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
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94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50%;反对217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30%;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0%。
2.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061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7%;反对21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
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91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758%;反对21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21%;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0%。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3108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2%;反对197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
弃权16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18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81%;反对197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8%;弃权16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2.07、《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059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8%;反对22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
弃权139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89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583%;反对22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3%;弃权139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李忠杨斌
_____________罗晓丹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