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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仕达克: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0822证券简称:贝仕达克公告编号:2025-040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肖萍先生。

4、股东大会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西社区学园路第三工业区

22栋公司4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9月11日(星期四)14:3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方式及时间(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如果同一表决权重复投票表决,则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A、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时间:2025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B、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

投票时间:2025年9月11日9:15-15:006、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5人,代表股份231302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74.6240%。其中: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04699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35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833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0人,代表股份12533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117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4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股份833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所有议案均审议通过,具体议案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提案1.0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1198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8%;

反对16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50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91%;反对168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20%;弃权1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9%。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逐项审议提案2.00《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751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15%;

反对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弃权16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053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827%;反对21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67%;弃权16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6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06%。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72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5%;

反对206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3%;弃权23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02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36%;反对206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84%;弃权23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6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0%。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2.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99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20%;

反对18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9%;弃权23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296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766%;反对180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70%;弃权233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6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6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641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68%;

反对217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9%;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2943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950%;反对2171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0%;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提案2.0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617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57%;

反对21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9%;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2919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58%;反对2195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21%;弃权21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0%。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883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

反对197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6%;弃权16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3185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2881%;反对1979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8%;弃权165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2%。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提案2.07《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1059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48%;

反对22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弃权139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289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583%;反对2293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03%;弃权1396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63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

根据上述表决结果,该提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杨斌律师、罗晓丹律师出席了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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