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年08月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之“内部审计”指对有关事项开展的全面的内部审计,即对
公司、公司各职能单位、设立的其他机构等组织机构所进行的一种独立、
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管理活动、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料,来促进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1)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层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2)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准则、制度,以及税收有关法规、制
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3)监督公司制定的有关制度、规章、流程的执行情况,保证其运行有效。
(4)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防范可能产生的舞弊,减少由此产生的漏洞。
(5)开展审计调查,提出建立、健全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审计建议,规避有关风险,为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子公司,公司下属公司可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公司内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
策以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地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1-第六条公司内审部门的职责:
(1)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要求,及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2)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独立进行公司内部的各项审计业务,并及时报告审计结果。如发现
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4)负责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
查和评估,及时反馈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监督改进情况;
(5)负责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6)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各项资金、各类资产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进行审计。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7)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主要经营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负责组织对公司各项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期及竣工审计。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各单位的各项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或配合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8)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9)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10)其他有关审计工作。
第七条内部审计组织的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制度、流程、计
划、预算、决算、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2)检查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文件、合同、银行账户、会计凭证、账簿等内容;核查资金和资产;
(3)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被调查者应保证所述内容客观、真实、完整;
(4)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财务和经济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
-2-(5)对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拒不回答提问等阻挠、妨碍审计工作的,可以采取要求立即配合、限期报送、现场封存等必要的措施;对提供
虚假资料或配合不力,造成内部审计工作误判或审计工作无法进行的,有权向董事长报告;
(6)对企业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重大缺陷和薄弱环节提出审计建议的权力;
(7)对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汇报的权力;
(8)根据审计需要,有申请调动公司相关部门专家及技术人员协助审计工作,或依据审计业务内容指定和督促相关部门、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权力。
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八条公司根据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门或公司。
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人员及公司提出改进的建议。
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
被审计部门及公司必须按审计决定的调整意见,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等工作。
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部门、公司及其负责人,审计组织应向公司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计部门或公司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
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领导提出,公司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公司领导未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各部门或公司必须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
第四章内部审计组织和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审计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十四条审计部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3-第十五条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审计部门、公司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部门、公司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五章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审计的重点。
第十八条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指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
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
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
第六章内部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审部门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订年度审计计划,并交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审部门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
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
的档案管理,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4-间。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和档案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由董事会授予公司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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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