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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智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科智能”)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王繁律师和陈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本所及本所律师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

确、完整的;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召

开本次股东会作出了决议,并于2026年4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上刊登了《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2.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18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五纬路7号)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公司董事长陈振东先生担任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等与《会议通知》载明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以及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13118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43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股票账户卡、

出席人身份证等进行了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数为71259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4040%。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1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1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1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15人,代表股份51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7%。(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承办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公告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且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311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5%;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311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5%;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311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5%;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311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5%;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311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5%;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六)审议《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6.01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71310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43%;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25%;弃权1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33%。

6.02审议《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310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5%;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1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0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43%;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25%;弃权16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33%。

(七)审议《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拟定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95121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8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1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7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同意5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5%;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八)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13117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51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75%;反对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上述议案中,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第(五)项、第(八)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该等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对中小投资者(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已单独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其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科智能装备制造(天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王繁

负责人:______________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沈国权陈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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